本项目采购光明泥渣净化厂余土余砂清运处置服务单位,欢迎符合资质并且能提供相关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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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出具处置场所同意接收本项目余土的证明文件。若处置场所在深圳市外的,还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接收本项目余土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信誉财务状况,没有处于政府主管部门勒令停业、整顿、资产冻结等状况,近3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范围中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没有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记录。;投标人应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标人应经营状况良好,且近3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在响应截止日当天查询复核,如与投标人递交信息不一致,以评标委员会最后评审结果为准。;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没有因行贿、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违规违法分包、提供投标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招标单位因此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投标人需提供有效期内余土处置证明文件,即投标人分别按照以下条件之一提供证明文件:①投标人自有处置场所的,需提供自有处置场所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包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污泥处理处置等与本项目余土相关的处置内容);②投标人拉运至其他终端场所处置的,处置场所需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公示的消纳(受纳)场所,或按照证明文件①要求提供环境影响批复文件的处置场。需提供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网站查询截图,或辖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备案证明,或处置场所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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