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公司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与解读,为甲方遇到的障碍提供解决方案;2.根据公司要求负责修改、审查相关招标文件、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2.1招标文件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如下:(1)建设工程项目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2)建设工程设备、材料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3)建设工程的服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非建设工程设备物资或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除以上情况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招标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须审查。2.2甲方合同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如下:(1)合同额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2)涉及甲方股权变动、对外担保、对外合作、财务重大融资和债务资产重组等类别的合同;(3)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或正在解决纠纷的,经甲方或公司决定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4)公司未印发标准合同或没有模板参考的新合同;(5)除以上情况外,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须审查。3.根据公司要求负责修改、审查、完善公司对外法律函件,代表公司就项目有关事项进行非诉讼交涉,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4.根据公司要求就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合法合规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及法律意见书;5.根据公司要求列席公司会议,为公司项目相关重大决策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6.根据甲方需要在甲方指定办公场所提供驻场法律咨询服务,安排一名具备三年以上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的律师提供驻场服务,合同期内驻场总服务时长为416小时(52个日历天),具体驻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7.根据公司需要,研判信访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处理信访事项;8.对重大经济活动、经营决策等出具法律意见书,规避法律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9.就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流程、操作模式等事项进行专题法律培训(一年一次);10.协助公司完善治理机构、根据公司要求参与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必要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11.根据公司要求从法律合规角度审核公司的规章制度;12.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相关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以上法律服务内容不包括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征地拆迁、融资、项目收并购、建设全过程、项目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项目销售等需要律师全过程参与、提供全面法律意见,且工作量大、情况复杂、难度较大、投入时间精力多的,或为甲方代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服务周期相对较长,责任较为重大的事项,列入专项法律服务范畴,所需费用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