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
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
资格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主体证明文件扫描件(若投标人为分公司,需同时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授权盖章证明文件);2、投标人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3、投标人提供近5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无签订时间,则以合同开始履行时间为准;如无法确认时间的,业绩材料无效)一份已签署同类合同(同类指:热食类食品制售),且合同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封面、合同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署页等关键页的复印(扫描)件,合同内容需体现上述项目特征,若合同无法体现上述项目特征,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复印(扫描)件,如提供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若为框架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同时提供框架合同下的订单或结算证明。原件备查。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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