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内容:①提供符合要求的处置废颗粒活性炭服务;②提供符合要求的废颗粒活性炭再生服务。2.服务要求:合同期内,当招标人每次需再生颗粒炭时,会将其需再生的颗粒炭先取样交予库内服务商分析和试验再生,再生炭恢复参数达到得炭率≥70%(去除水分后的得炭率);碘值≥900mg/g;亚甲基蓝值≥150mg/g;灰分≤10%;水分≤3%;强度≥90%;装填密度在500±50g/l范围内;粒径(8-30目)≥90%;pH值在6-9范围内;漂浮率≤0.5%;比表面积≥950m2/g;活性炭种类为煤质压块破碎活性炭(不得掺入非招标人所提供的活性炭);活性炭不得释放磷,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磷酸法( GB/T 7702《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等检测方法发布或更新,应按照最新检测方法实施检测)的基本要求时;则服务商填写再生后的主要恢复参数并承诺此表参数为交付再生碳的最低指标,招标单位根据服务商的承诺指标结合本次投标报价等按综合考评表评分排名,向得分最高者发出该批次颗粒活性炭再生服务委托。当某批次重复再生的废活性炭经过库内服务商试验再生,所得到的恢复参数均无再生价值,经招标人分析判断后,可决定将该批次废炭作为危废,交予库内服务商中处置费报价最低者处置。3.服务期限:1+1年(先签订一年服务合同,期满前双方协商是否续签,续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如同意续签的服务商少于三家,则重新招标,不再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