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询价书》
详见《询价书》
资格条件: 1. 法律主体资格: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2. 专项资质要求:校验单位应具备校验合格证书CNAS(含证书附件)或者CMA(含证书附件)资质,并提供国家网站证书具体链接位置。【证明文件:校验合格证书CNAS(含证书附件)或者CMA(含证书附件)】3. 同类业绩经验:乙方需提供至少一份仪表校验类合同业绩,该业绩须包含称重计量装置(料罐、料斗或料仓式,装置最大量程不低于7.5吨)的校验相关内容(需提供合同证明材料)。【证明文件:业绩合同及其关键页,标注称重计量装置在合同中的位置)】4. 信用状况审查: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以及未被列入“信用电力”网站(creditpower.cec.org.cn)“黑名单”;(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电力”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证明文件:自查截图】5. 联合体投标限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 承诺函:承诺函(仅存在外委情况时需提供)若乙方对本项目部分仪表(类型或校准范围)不具备相关资质,乙方需要外委给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校验单位或者由政府设立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认证机构时,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第三方校验单位的(CNAS)、CMA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与该第三方单位签订的含有本项目具体相关服务内容的有效证明材料(双方协议、承诺函等,文件应包含具体服务内容、第三方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加盖双方公章;需委托法定计量机构时,乙方需提供承诺函,承诺函中应包含具体相关服务内容,盖乙方单位公章,承诺在合同期内此部分由相关法定计量机构来完成),若无法提供,则视为低价弃标处理,详见本《询价书》第10.3条。【证明文件:承诺函,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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