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上述融资工具发行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开展合规性审核、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申报注册、发行各期公司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说明文件;应按监管要求,配合出具申报及各期发行的相关材料;应发行人要求或安排,出席/列席有关会议;其他与本次公司各项融资工具发行事项相关的专业法律服务;按照监管要求应由总所出具的报告及文件,须由总所出具并加盖公章。
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上述融资工具发行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开展合规性审核、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申报注册、发行各期公司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说明文件;应按监管要求,配合出具申报及各期发行的相关材料;应发行人要求或安排,出席/列席有关会议;其他与本次公司各项融资工具发行事项相关的专业法律服务;按照监管要求应由总所出具的报告及文件,须由总所出具并加盖公章。
资格条件: (1)参选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持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参选人提供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参选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参选人具备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参选人提供证明材料:1.提供中国证监会网站备案截图文件。(含首次备案和2025年年度备案文件)2.资格文件复印件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官方网站(https://www.nafmii.org.cn/)查询截图。3.分所投标的,可提供总所资格文件。(仅此项可提供总所资格文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4)参选人及选派的团队成员近三年(2023年5月1日)以来未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罚或通报批评。 (5)参选人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参选人及其选派的团队成员参与本项目不违反有关律师执业的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比选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参选。 (7)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比选。(3-7项参选人提供证明材料:律协相关证明或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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