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1.为公司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2.协助或代理甲方参与法律事务的谈判和签约,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各类与之利益相关的合同、协议书或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书;3.就甲方的法律事务出具律师函,出具合同审查法律意见;4.就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参与谈判、调解或发表声明等;5.代理甲方参加民事诉讼、民事仲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6.其他法律事务。
项目内容:1.为公司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2.协助或代理甲方参与法律事务的谈判和签约,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各类与之利益相关的合同、协议书或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书;3.就甲方的法律事务出具律师函,出具合同审查法律意见;4.就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参与谈判、调解或发表声明等;5.代理甲方参加民事诉讼、民事仲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6.其他法律事务。
资格条件:投标单位资格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各投标人若存在总所和分所的,只能总所或其中一家分所参与投标,以分所名义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总所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授权函(加盖总所公章),以及提供总所和分所执业许可证。(二)投标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或自成立之日起(成立不足三年的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大违法经营行为,未处于任何行政处罚期间。在工商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人民法院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渠道进行查询验证。(三)投标单位须提供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须含盖有年检章且考核处于有效期内的年检页或提供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需年检的证明)。(四)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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